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茶思飯想,最後還是決定拒領公投票,不是因為藍綠,而是我的政治觀: 其一、公民投票不是用來也不該用來做民意調查,耗損大量公眾資源卻僅只為如此,實在是民主笑話。我反而希望是孫中山所主張的創制權或複決權,讓人民投票出可以執行的法律或者可以立即轉化為法律的具體主張。就目前藍綠所提的討黨產、反貪腐、入聯、返聯等,都只是訴諸人民的意向調查,根本不具轉化為法律的可能性。 其二、公民投票是在政黨政治運作下仍無法解決爭議之最後手段,甚至如上其一所述,是可以轉化為法律來執行。故就討黨產和反貪腐而言,根本即是政治鬥爭甚於制定法律,藍綠兩邊都僅是爭搶大纛而無所作為;再者,就入聯和返聯而言,外交運作才是解決方案,而非僅是區區兩千萬的人民意志,國際是現實的,非洲征戰死傷千萬又有誰會在乎? 所以結論:先把可執行的法律提案制定出來才訴諸公民投票!這,才是我認為有意義的公民投票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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